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学校体育方针政策,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体育权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发展、注重持续深化、促进全体学生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要把体育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常规课程,增加学生体育锻炼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外时间开设各类体育俱乐部和兴趣小组。
第五条 学校要配备专业的体育教师和必要的运动场地、器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保障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健全运动队伍教练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并能够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身体素质监测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定期身体素质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纳入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运动会、文艺表演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要在开展好常规体育教学活动的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各项青少年运动会及其他大型综合性赛事活动。

第三章 教 育 管 理
第十条 学校要把开展全面普及全民健身知识作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并定期邀请专业院所对师生进行全民健身相关知识讲座。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环境建设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并建立日常体育教学工作记录、器材使用登记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完善质量评价机制,注重对学生参与体育锻炼情况及成绩进行及时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评议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鼓励并支持师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运动项目,并优先考虑该类活动的补助资金或者评优申报政策支持。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应当公开批评教育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等处理方式。并将具体处理措施写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而导致公共事务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等影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者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属实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结束】